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李璟 通訊員 秦法)卡上44986元被他人轉走,自己卻並不知情。客戶認為銀行監管不到位,應為自己的損失負責,遂起訴狀告銀行。近日經青山法院審理,受害客戶可向轉走存款的第三人主張權利,而銀行不需賠償。
  存款被轉走,老儲戶狀告銀行
  60歲的陳先生在武漢上班,是某銀行武漢支行的老儲戶。2010年3月,他為銀行卡分別開通了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功能,銀行為其提供了“E路通”服務。
  然而去年1月27日,陳先生卡上44986元被人取走,第二天他才知道,於是便立即和銀行取得聯繫,並報警。警方調查發現,存款被人通過網銀轉至另一銀行名為陸某的賬戶中,之後陸某又將錢全部轉出。此外,陳先生的賬號曾多次被人上網登錄過,但他表示這些均非自己本人或家人所為,明顯是遭人非法盜用。他認為銀行安全措施監管不到位,導致自己的損失,遂訴至青山法院,要求判被告銀行賠償自己損失44986元。
  法院:可向轉走存款之人主張權利
  去年5月28日,法院立案受理。被告銀行稱,陳先生在開通網銀時,銀行已對其進行了安全告知,而其存款被盜是因陳先生本人對磁卡管理使用不善、泄露密碼所致。且案件發生後陳先生和銀行均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於沒有偵查終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應該先刑後民。
  法院審理查明,雖本案已先於公安機關立案,但仍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按規定,被告銀行不能以第三人是否犯罪來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但原告陳先生並無證據證實存款被人非法轉走,故存在過錯。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若客戶身份認證要素發生遺失、被盜等情形,應立即掛失或終止相關電子銀行渠道。在掛失或終止生效之前發生的損失,及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均應由客戶負責。
  法院認為,陳先生可向陸某主張相應權利,故判決被告銀行不應賠償其損失,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網銀“被轉走”4萬多 法院判銀行不用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v18dvlvv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