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越南討論《投資法(修正案)》將放寬對外資企業的標準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魏為):據《越南新聞報》21日消息,越南《投資法》修訂征求行業意見研討會近日在河內召開。會議認為,該法修訂的主要目標應是:為外商創造更透明的投資環境、修訂行政審批程序和處理投資效果評估實際困難。有報道稱,這次對越南《投資法》最重要的修改之一將明確對外資企業的界定。
  此次越南的投資法(修正案)的討論不僅引起了越南國內的廣泛關註,也同時在國際上引起一定影響。按照越南計劃投資部副部長鄧輝東的解釋,越南投資法需澄清四個方面的問題:外國投資人界定、外資企業設立程序、外資購買本國企業股票和一站式政策相關問題。特別是對於外國投資人的界定,由於2005年頒佈的現行投資法中沒有對國外投資者的概念進行清晰的定義,只規定一家企業只要國外投資者持有1%以上股份即視為外國投資企業。
  但在越南政府2010年出台的102號法規中又規定,只有外資在企業資本中超過49%才適用外國投資和經營政策。這就使得兩部法律法規前後矛盾。而新修訂的投資法將通過明確定義,解決上述矛盾。修正案將明確定義:包括外國國籍的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建立並按照國外法律運營的組織,還包括在越南建立且50%以上股份由國外個人或組織持有的企業,以及50%以上的成員是國外個人、組織、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公司的企業為國外投資者。
  當然,除了上面題到的關於明確外資企業界定的問題,越南各界對於此次投資法修改的主要意見還體現在簡化投資行政審查手續,對於外國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使用的優惠政策統一性等。特別是對於同等對待國外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這一問題上,越南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越南,不同地區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存在很大差異,有些企業已經被收購了95%但仍然被認作是間接投資,這當然不利於外企在越南的發展。
  越南的投資法主要分為《越南外國投資法》和《越南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越南投資法於1987年頒佈,並分別於1990年、1992年、1996年及2000年進行修訂。2000年7月,越南政府頒佈《越南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但越南的投資法中並沒有類似於中國的合資企業的概念,合作經營被視為一種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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